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
〔2005〕执他字第1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执监字第175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国营砀山葡萄酒罐头工业公司、安徽省砀山果园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宿中法执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所处置的财产虽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事先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事后砀山县土地主管部门又予以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土地局〔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精神。因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程序,注意及时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此复。
20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