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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611天前 | 3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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