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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例研究·管辖篇
本文就民事执行程序中管辖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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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在债务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将若干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由对各个债权人权利实现最为有利的法院执行。
案例要旨
两个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均指向被执行人的转租收益,所不同的是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按照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对转租租金用于在本院申请执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涉及到案涉地块即将动迁等情形,上述执行措施看似及时迅速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事实上却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严重违约而丧失该地块的承租权及转租收益。所以,先执行法院虽然顾及了效率,但却影响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被执行人将为此丧失更大的利益。这不仅违反了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也没有处理好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极易引起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债务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将若干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由对各个债权人权利实现最为有利的法院执行,不失为一项兼具效率与公平的选择。
——上海宜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中环混凝土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自:法信——在债务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将将若干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由对各个债权人权利实现最为有利的法院执行 - 法信 - 懂法,更懂法律人 http://www.fax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gid=C13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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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案例要旨
一、执行管辖的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注: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情况进行了修改)及相关规定,依执行根据的不同性质,执行案件的管辖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涉外执行案件执行管辖的处理
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及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民事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东京分行、日本樱花银行、日本第一劝业银行香港分行、日本三井信托银行申请执行案
摘自:法信——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法信 - 懂法,更懂法律人 http://www.fax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gid=C136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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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因当事人约定或默认获得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权
案例要旨
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因当事人约定或默认获得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执行申诉案
摘自:《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2辑(总第5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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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部分财产所在地或者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取得执行案件全案管辖权
案例要旨
本案复议审查的焦点问题,一是四川高院是否对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具有地域管辖权,二是对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应由四川高院还是广元中院予以审查。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第三项关于中铁信托虚增债权、变相抽逃出资等问题,属于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有错误的审查中应解决的具体问题,不属于本案复议审查的范围。
如果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的规定,则在执行程序中以保证人的住所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连接点,确属不合理。同时,上述账户存款与本案巨额执行标的相比,也极不成比例。从目前查明的财产情况来看,可供执行的绝大多数财产在福建省内。因此可以说,本案由福建省相关法院执行更为适当。但是,根据目前的通行理解,部分财产所在地或者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取得执行案件全案管辖权。且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作出限缩性解释,既未限制以保证人的住所地因素行使执行管辖权,也未将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限定为主要财产所在地,是否应做此种限缩解释,有待今后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
——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复12号、17号]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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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执行管辖不同于诉讼管辖,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向无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执行管辖权。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以上规定是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权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即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有管辖权连接点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定的执行管辖法院。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该规定是对于当事人协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管辖不同于诉讼管辖,是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向无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的,因此,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执行管辖权。
——镇雄县大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郭泽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复6号]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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